依法及时办案 创建先进监所 长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高宇彤 1995年6月21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 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六位委员在陈瑞麒副书记、郑声彬副主任、陈文波副市长 和有关部门领导会同下,用半天时间简单视察长乐市看守所。本次会议又听取和 审议长乐市执行刑诉法的情况。在此,我就看守所存在的超期羁押等问题的解决 办法,谈个人粗浅看法,供领导参考,也对自己的“代表职责”及参加视察活动 负责。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人犯暴满问题。按公安部规定,监室居住面积,不得少于每人2平方米。我市 看守所监舍面积277.6平方米,关押人犯容量为139名。现在实际关押333名,监室 居住面积,每人不及1平方米。。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剥夺其 人身自由、强行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应当逮捕的人采用逮捕措 施,不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可以强迫其接受审查,而且除了经过讯问,发现 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外,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要予以羁押。把符合逮捕条 件的人及时逮捕,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严格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其 串供、毁灭罪证、制造伪证、逃跑、自杀和继续犯罪。 应当注意,是“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而不是可以不顾期限。关于期 限,《刑事诉讼法》在第43条至第62条、第97条、第99条、第126条、第142条, 有明确规定。 我们往往强调超期羁押是不得已的,听起来有的也有道理;我们同时不要忘记, 超期羁押是法律不允许的。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司法机关不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慎重 行使逮捕权。而且必须以积极的态度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长乐市看守所有1987年关押至今的人犯2名,1989年的2名,1990年的4名,1991年 的2名,1992年的39名,1993年的34名,1994年的113名,1995年的114名,余刑留 所23名,共333名。其中一半左右是超期羁押的。所占比例和绝对数看,问题是严 重的。由此带来:争床位、争上厕、争活动空间;生活监管设施容量紧张;影响 监所秩序,容易诱发抵触不满情绪;监内空气污浊,易患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加 之营养不良抗病力低,病犯增多,增加医疗开支;拥挤的环境不利人犯身心健康 ;监所暴满的情况下,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不利对人犯监管和改造,存在 着人犯越狱逃脱的严重隐患。 大部分人犯要求:案件尽快审结,早日到劳改场接受改造。这也成为大家的共识 与希望,也是执法者的严肃责任。 刑诉法要求我们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 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司 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 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 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诉法规定这一条件,比《逮捕拘留条件》仅 规定为“有逮捕必要的”,显然要求更严,只是对那些非捕不可的,才予逮捕。 据此规定,即使已具备前面两个条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较轻的强 制方法,就可以防止人犯逃跑、干扰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继续犯罪,没 有必要逮捕的,就应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而不必逮捕。 可见,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才应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这样 明确地规定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它既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 错捕错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司法机关要采用这一严厉的强制措施,首先就 应审慎研究是否具备这三项条件,坚持依法办事。 对符合法定情况的,还可采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38条对采用取保候审 和监视居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是对罪行较轻,未被 羁押或者不宜继续羁押的被告人采用。根据刑诉法第40条、第44条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1984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被告人,即使罪行重,甚至已被羁押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 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2)依法应当逮捕的人,如果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还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已判处刑罚的人, 如有这些情形,劳动改造机关一般都不予收押,如果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自然 不宜逮捕,对这样的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3)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的人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 获取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要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4)已被逮捕 羁押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告人,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以 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在取保候审中除人保外,对 特定对象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财物保。特别是对实施经济犯罪的采用财物保,将 有利于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通过这次视察认为:对超期羁押的案件,宜在酷暑之前抓紧依法消化。可以各家 各负其责,依法清监消化。可以三家互相配合制约,依法做好这项工作。对疑难 案件,经三家共同研究仍无法解决的,请有权机关协调。去年以来,经有权机关 牵头协调几次,解决了一些疑难案件,效果很好。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指对定罪 量刑有影响的一切案件事实;只有对所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都有查证属实的确 凿无疑的证明,才能认定案情。这里要注意防止两个片面性:既不能搞烦琐哲学 ,要求对一些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情节也作出证明;也不能简单化,在证据不 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案情。如果经过努力 ,仍然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而只有按 无罪处理。因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为基础就定罪判刑,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 的。久关不放,一再超期羁押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因为一辆赃物摩托车 无下落、估价没依据,而使案件拖延盈年,为什么不能会同有关方面,依法参照 比照作出处理呢。再比如,有的羁押时间已经接近其最高刑期了,怎敢再拖呢。 据长乐市法院报告:刑事案件都在审限内审结。 二、追加正常经费,保证人犯基本的伙食费、医疗费、押解费、电费的开支。电 费、押解费是要保证的。医疗费现标准每人每月3元确实太少。要提高多少,提高 之后如何管理使用好,值得进一步研究解决。 伙食费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因为情况十分明白,提高标准并不高,用的钱也不 多。现在每人每月55元,人天1.83元用于:9两大米1.26元、燃料0.26元、油盐菜 金0.31元。可想而知,带来负面影响:人犯情绪不满、思想不稳、争食打架、扰 乱秩序,营养不良、病患频繁。计划增加到每人每月80元,预计全年增加伙食费 10.5万元。建议政府,增加看守所经费,上述几项同时解决最好,如不能立即全 部解决的话,对于增加10.5万元的人犯伙食费问题也应单项先予解决。即使增加 到人月80元还是很紧的。一要加强管理;二以增加大米为主,饭给吃饱;三是想 办法多种莱养猪或积极寻找其他生产门路。 三、看守所扩建势在必行。既要扩建,建议瞄准省内县级看守所先进水平。总体 规划,分期建设。原计划征地6亩不算大,新建一座监房,剩下的用于种菜、养猪 ,组织余刑留所人员生产,给他们提供尽量多的生产场地,改善生活。不但要把 6亩地征下来,还应当按照现代化国内县级标准监所的用地规模,在东、西、北三 面埋立控制区界桩。作为第一步,1995年内完成征地。 伙房紧张问题,目前以清监消化权宜克服。在扩建监所工程中考虑建设一个现代 化多功能的与扩建后监所规模相适应的伙房。水源必须保护,由用水单位会同环 保部门和吴航镇提出保护方案,告示施行。人犯治病及病历鉴定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帮助解决。这既为适应监所保健医疗卫生防疫需要,也能及时准确地鉴定批 准保外就医。 四、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促使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执法新水平。争 取逐步办成省内、国内先进监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