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今年7-9月,全省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三家联合组织对农业法执法情况检查监督 。今就执法检查方案确定的四个重点,结合学习有关资料,加深认识。 第一,增加农业投入。增加投入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基本措施。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增加农业投入。但是,由于农 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效益低,而且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狭小,民力有限, 仅靠集体和农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教育等基 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还必须由国家投资。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农业投资发挥了巨 大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农业资金投入的数额和使用上随意性 较大,波动也大;对农业投资的调控手段单一,缺乏有力的约束。因此规定“农 业投入实行国家、集体、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制度”,“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 总体水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一般应当高于对 国民经济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 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 我国仍然是个低收入缺粮的发展中国家,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占有粮食包括饲料 、种子、工业用粮只有三百七十多公斤。中国不能靠进口粮食解决吃饭问题。要 让全社会明白,发展农业,支援农业,为农业服务,就是为自己服务。农业生产 发展了,市场就活了,物价就稳定了,社会效益也就有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 不论大小和发达程度,无不实行补贴农业政策,使二三产业在发展的同时支持农 业的发展。我们首先要把农业投入的法律政策用好用足,同时充分利用沿海经济 发达的优势,多层次多渠道积极地对农业增加补贴和投入,让农民感到务农不亚 于务工经商,三大产业就能协调发展,社会经济也就能平稳健康地发展(1988国 发80号文件)。根据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 入。为了确保农业资金有个稳定的来源,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逐 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 开辟资金渠道,使农业发展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1)1989年开始,提高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1个百分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和地方 财政按照“七三”比例分成,并按规定用途使用。(2)从1989年起,乡镇企业税收 ,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大部分 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3)已经开征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开发 。(4)农林水特产税收入,大部分用于农业投入。(5)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 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农业投入。(6)根据需要和可能 ,各地可以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提取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定。(7)从1989年起,从世界银行的贷款中划出25%左右用于农业 ,纳入国家计划,用于农业生产、大型水利和林业建设。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 组织的贷款,也要尽量优先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用工业。这就是通常说的七条 渠道(1989闽政综164号文件)。遵照国务院1988国发80号文件和省委1989闽委07号 文件的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89年起,省、地(市)、县要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 金,并形成制度。地(市)、县(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1)从开征的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的征收比例中,拿出一个百分点的市县级分成部分。(2)耕地占用税的地 (市)县(市)级分成部分。(3)资金来源的2、4、5项中,地、市、县级按体制规定 全留或分成部分。(4)从乡镇企业经营额中按0.5%比例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 农基金,县(市)级分成的部分。(5)按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利润总额5%提取的 技术改进费。农业集资、独资企业和二轻转给乡镇的企业,除照章纳税,向企业 主管部门交管理费外,还应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一定的“三金”,但最多不超过企 业销售收入的1%或劳务收入的2%,乡镇企业税前利润中,提取10%交乡镇财政 ,用于支农、扶贫和农村建设事业。1993年底贾庆林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说到 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体系:今年省安排的农村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比上年增 长13%,各级财政安排预算内支农资金要比上年增长10%以上,农业贷款增长率 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2个百分点以上,并保证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贷比 重达10%以上。要重点优先保证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今 年这方面投资要增长10%,并保证逐年有明显提高。通过农业法的贯彻实施,首 先应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增加投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 第二,振兴农业依靠科技。据统计,我国农业增长中科技进步的作用所占百分比 ,不同时期分别是:1972年至1980年间为27%;1981年至1985年间为30-40%。从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20世纪初,农业生产提高靠科技进步实现的不足20% ;而在如今已达到60-80%。可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大差距,同时说明 ,在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生产力方面,我国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农业的根本出路在 科技进步,只有向科技要产量,要效益,才能保证农业的发展有后劲、有质量、 有速度。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看,依靠科技振兴农业必须作为长期的战略 方针,而不是暂时措施。所以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可是 从现状看不适应这种需要,主要问题是经费不足,结构不合理,工作条件与生活 条件相对较差,年青人不愿进农门,年龄老化,有时还面临“断奶”的可能。通 过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首先保证农业科技机构稳定、队伍稳 定、经费稳定。重建健全县镇村农科网络体系:不能再起“断奶”、“抽血”的 风潮;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土地是物质生产首要条件,离开土地就无所谓农业。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 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创造了人类历史的一大奇迹。人口多耕地少是我们的 基本国情。我国领土960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15分之一,居世界第3位 ;而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数的三分之一。国土总面积中,不能或难以 利用的沙漠、冰川、戈壁、石山、高寒荒漠又占相当部分,我国可供应用的土地 面积不到100亿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耕地14.3亿亩,人均不到1.3亩,仅为世 界人均数的四分之一;在全世界26个人口5千万以上的国家中,我国居24位,仅高 于日本和孟加拉,相当于美国的九分之一或泰国的四分之一或印度、巴基斯坦的 二分之一。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宜农荒地5亿亩,其中可垦为耕地的只有1.7 亿亩。 目前,我国人口日益增多,耕地急剧减少。据统计,1957年至1986年《土地管理 法》颁布实施前,全国净减少耕地2.3亿亩,平均年净减790万亩。其中“六五” 计划期间,平均净减耕地739万亩,人均占有耕地由1980年的1.52亩减少到1.4亩 ,全国无地或少地农民近千万人。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趋势曾一 度控制,但近两年来,又重新回升,仅1993年全国耕地就减少937万亩,相当于青 海省的耕地面积,现在我国每年净增加人口1500多万。而且,浪费土地、滥占耕 地、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生态恶化的情况日趋严重,有人担心50年以后人均耕 地将降到0.6亩,再过八十年,我们的后代会因缺乏耕地而难以生存。持这类担忧 是有科学根据的,并非危言耸听,是有识之士忧国忧民,而非杞人忧天。 长乐市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千人,人均耕地四分三厘。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尤其符合市情。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我们应该尽量利用非耕地来建设,尽 量多的把耕地保护好。机场建在沙地上,海滩建码头,奥林匹克城没有占用水田 耕地,麒麟山庄建在山坡上,湖边街加工区(建乐鞋厂)傍山建设,鹤上镇搬掉 一座鲤鱼山建成一片工业区,这些好经验值得借鉴推广。基础设拖建设难免要用 到土地,也要节约耕地,依法开发,科学配套,实现综合效益。通过执法检查活 动,必须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监测,尽快审议通过并严格实施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面积稳定,培肥地力,抓 紧组织实施围垦造地计划,合理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使长乐市每一寸土地都能 获得长远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总之必须毫不动摇牢固树立“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观念。 第四,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去年底以来在一些重 要会议和有关文件中对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多次提出具体要求。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若干政策措 施》(1993中发11号文件)中提出:“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 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 志要对各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 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 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 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 理。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 。对中央和省已经明令废止和取消的涉及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在农村的达标 升级活动,需要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方法,以及暂缓执行的项目等,各地区各 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1993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对农民负担的费用和劳务 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1993年11月25日,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反腐败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在 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特别是农民负担的问题上,只能进不能退,态 度必须坚决。要继续抓紧清理,该取消的要及时公布,已经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 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对只看不办,边整边乱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 1994年1月28日,朱镕基副总理在国务院第21次总理办公会议上强调:“对农村凡 是增加农民负担的都不宜出台”。 1994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 。” 1994年3月7日,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抓好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已经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落实,不能一面宣布取消,一面暗 中恢复继续乱收费,更不能借口情况特殊搞照顾”。 1994年3月10日,李鹏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 报告》中说:“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并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994年3月23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作的重要讲话强调:“ 坚定不移地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做到:中央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允许继 续收费;中央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不允许继续进行;今年凡涉及让农 民出钱的事情,决不能开任何口子。擅自开口的,要追究责任,坚决清理和制止 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今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994中办发9号文件,转发农业 部等五部门《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此件发至县团级, 传达至村支部、村委会。中央要求各地认真对照检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 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知说,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村的稳 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 且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 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深得民心,决不 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从全国督 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工作不力的 问题,一些已取消的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没有及时停止;一些地方 还存在着强行收费的错误做法,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个别部门和单位违背中央精 神,出台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所有这些,都必须坚决纠正。党中央、国 务院重申,今后在涉及农民负担问题上,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绝不允许任何地方 和部门开口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继续加重农民负 担酿成恶性事件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 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部门的报告概述了减负工作总体情况。指出六个问题,四条意见。(1)坚决落 实10号文件不动摇。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 想认识,切实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10号文件 和《条例》,加强监督,防止反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农民负担上乱开 口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1993中办7号文件下发后,对继续收取 已被宣布取消项目的款物,必须退还农民。(2)切实查处恶性案件。对恶性案件 的查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责成各级监察机关、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造成恶性事件触犯 刑律的人员,要依法惩处;对酿成恶性事件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者,要依 照国法和党纪政纪处理。查处结果要如实上报,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3)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 作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前反腐败纠风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农民群 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限期纠正。监察部 门要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对问题 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加强法制建设和 宏观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今后凡涉及主要农用生产资料(包括农业用水、用电等)价格的调整,在政策出台 前应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要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 ,以保证这项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牢固树立农业为基础思想,保证国民经济永续 健康协调发展。手中有粮,心里不慌,脚踏实地,喜气洋洋。中国是人口大国、 耕地紧国,粮食是关系国民生存的战略物资,不可过分依赖于人、受制于人。人 无远虑、必有近忧。 长乐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主任 高宇彤 199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