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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发言 (四)

2017-2-3 10: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0| 评论: 0

摘要: (四) 农业法九章六十六条。省农业法执法检查办公室印的农业法墙报已由长乐市农业 局发到各村张贴宣传。长乐市人大常委会翻印农业法450本,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分发到每位代表学习宣传。今天到会的同志人手一册。很多 ...
(四)
农业法九章六十六条。省农业法执法检查办公室印的农业法墙报已由长乐市农业
局发到各村张贴宣传。长乐市人大常委会翻印农业法450本,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分发到每位代表学习宣传。今天到会的同志人手一册。很多同志从去年报纸上剪
下农业法随身带着学习。大家学习比我好。今天我就十个方面主要内容简要地重
温一遍,与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关于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农业法》规定:(第4条)“国有土地和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1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
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
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民集体所有。”这与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原人民公社“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相
吻合。这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2年元月31日答复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村
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报告”指出:“集体所有的土
地依照法律规定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的精神也是一致的。(第12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第13条)规定承包方享
有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转让,优先承包权,继承
承包。(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提供生产服务。(第15条)鼓励和保护承包方
开发治理三荒。
第二,关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调动亿万农民参与
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它主要包括四个
方面的内容:(1)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建国以来,我国就建立了工会、科协等
群众性社会团体,但至今没有农民协会。(2)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当前我国的
农民并不富裕,绝大多数仅仅解决温饱问题,少部分奔小康,因此依法维护农民
的经济权益十分重要。主要包括:承包权及转包权、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理权、
收益分配权、国家扶持、受益权和继承承包权等。《农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
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保护农民的劳动权益。劳动权益是宪法规
定的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但实际工作中,农民的劳动权往往被忽视。农民进城做
工、从事第三产业、选择职业等方面受到限制。所以《农业法》对上述问题做出
规范,如第二十四条。(4)禁止有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向农民摊派。目前农民的不
合理负担还很重,据农业部1990年统计,全国乡村统筹和提留已经占农民上年纯
收入的7.88%,比国务院的规定高出2.88个百分点。我省1992年为7.22%,比规
定超过2.22个百分点,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近年来有所减轻,但要防止反
弹。因此,《农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对向农民乱收费、集资、罚款等作了明
确规定。
  第三,关于农业生产和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
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
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有关的农
业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有关的为生产经营
服务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二十条:国家鼓
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
的社会化服务事业。财政、金融、科学技术、物资等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社会
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农业法还规定:(21条)国家采取措施,从资金、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市场信息
等方面扶持发展农业生产。(22条)国家引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保持粮棉生产稳
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牧渔业多种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2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开发,
并组织实施。(24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
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25条)应当制
定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农田水利和防护林的建设。(26条)应当建立、健全农田
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2
7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28条)鼓励和支持粮食的加工
和综合开发利用。(29条)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和扶贫工作
。(50条)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气象事业的发展。(31条)鼓励和扶持农业保险事业的
发展,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32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33条)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3
4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
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
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农业机械
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关于农产品流通。《农业法》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
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
度,设立风险基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多种形式的
农产品流通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
和单位及时筹足农产品收购资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产品
的收购单位必须在收购时向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民付清价款。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
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尽管这两年对农产品流通问题作了许多政策规定,取消了统购派购制度,但在实
际中违背法律的情况仍有出现。比如有的地方对粮食收购仍采取变相派购的办法
,从全省看,有的对紧俏的农产品又作了独家经营的规定。而一旦这些产品稍有
过剩,有关部门又限制收购,根本没有保护价,这是极不合理的。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或者农民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缺乏自主
权。在有些农产品收购中,“多了砍、少了赶”的状况至今还存在。
第五,关于农业投入。第四十二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
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国家
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第四
十四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
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在自愿
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第四十六条: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
段鼓励和扶持农用生产资料工业的发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国家农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引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集体资金,任何单位
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和银行的农业贷款。
农业投入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农业基本
建设投资不是呈上升趋势,而且不断下降。就全国而言,“六五”前的30年,国
家年平均投资占基建投资总额的11.9%,“六五”期间下降为5.1%,“七五”期
间又下降为3.3%。我省1989年前的40年,农业基建投资为22.19亿元,占全省基
建投资总额的8.01%,其中“三五”、“五五”期间分别占17.92%和17.16%,
最低的1986—1988年仅占2.43%。1992年占4%。今年全国财政预计增长9.1%,
农业投入增长9.12%,我省农业投入增长10%,最高的省是24—30%。
第六,关于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
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第五十二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农业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
推广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改革
中注意防止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流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国家对农业实行
扶持的一种形式。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不能随意“脱钩”
、“断奶”。经费数额不但不能减少,而且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
业单位。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继续做好乡镇农技站的定编定员工作。要保证新充实
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七,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展农业必
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业与其他产业不同,依赖于自然条件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地表水和森林资源的人均数更少;分别仅占
世界人均的25%和12%。因此珍惜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十分重要。对此
《农业法》从54条到58条,概括规定七个方面的内容:(1)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农业
资源的规划和区划(54条)。(2)政府应当加强荒山的管理(55条)。(3)建立地方补
偿制度(55条)。(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5条)。(5)强化水土保持制度(56条)
。(6)强化林业制度(57条)。(7)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荒山、荒地、荒
滩的开发与治理(55条)。我国目前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有367万平方公里。黄
土高原45万平方公里,解放后至今才治理12万平方公里。土地资源、水资源、物
种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十分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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