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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发言 (一) (二)(三)

2017-2-3 10: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67| 评论: 0

摘要: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发言 (一) 农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兼有基本法性质的农业大法, 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农业法的起草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发言

(一)
农业法是我国第一部兼有基本法性质的农业大法,
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农业法的起草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不
少农村干部和农业专家提出要抓紧农业立法,促进和保障农村改革的深化与农业
的稳定发展。1990年3月,七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名
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赞
同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1991年11月,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
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2月召开的六省农
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上,再次提出要制定《农业基本法》,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1991年4月,《农业基本法》列入当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1992年2月
2日成立由农业部、国家计委牵头,国务院十九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
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鼓舞下抓紧工作,采取集中起草与分散起草
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召集会议研究协调,邀请近百名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反复论
证,派出调查组,广泛听取基层意见。1992年6月,起草小组将征求意见稿分送中
央、国务院二十七个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三十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1992年10月以来,又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反复
推敲有关条文,几易其稿。1993年7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二)
以法治农,古今中外都有先例。我国封建法律《秦法》《唐律》,就有农业方面
的法律规定,现代各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有农业立法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作为人类
社会生存和发展之本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并不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值
在社会总产值中比重下降而动摇,社会经济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的现代化,而农
业又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具有很不稳定性和经济脆弱性的特征。因此,世界各
国都把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力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制定系统
的经济立法对农业实行支持和保护,促进农业沿着国家规定的方向发展,实现农
业现代化。一些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由传统农业向
现代农业转化的变革时期,国家对现代化的目标、实现途径、步骤和措施,都以
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求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日本农业在
五十年代末解决农民温饱之后,也遇到类似我们今天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如随着
工业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明显地落后于非农业就业者,大量优秀农业劳动者离
农。同时,随着国民消费结构改变,要求变革农业产业结构。为此,日本在1961
年颁布《农业基本法》,决定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生产力发展,把农民收入
水平提高到工人水平。农业基本法的实施,使日本出现1961—1975年的高速增长
期。美国、法国、西德、南朝鲜等国也都相继制订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农业法。
规定了农业法律的方向和骨架。尽管这些国家的农业有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因而
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和方法也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目标是大致相同的。其共同任务
就是稳定农业和农地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农
民与其他就业者收入的差距。
我国以法治农的重要性。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
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但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诸多方
面因素的制约,农业的经济效益至今还比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
因此,农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法律保障,就难以避免大起大落
,建国以来农业发展多次出现起伏波动,导致国民经济几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于农业发展缺乏基本的制度规范。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往往是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歉收了强调农业,丰收了忽视农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的
不稳定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
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
须依靠法律才能管理好错综复杂的农业经济活动。可以说,农业的商品化、现代
化程度越高,它对法制的需求就越强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以国家的强
制力给予保障,农业现代化就难以实现。我国的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
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
的经验。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责任制和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需要用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下来。
农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引导、保护农民积
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都会起到极
其重要的作用。农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
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规范化、法
律化,为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根据这一指导思想,
草案贯彻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保护农业,加强农业。农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比较低的产业,
农民是一个人数众多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的社会阶层。在国家实现工业化、现
代化过程中,农业在吸纳资金、物资、技术等投入方面往往挤不过其他产业,容
易出现萎缩。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应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忽视
农业的倾向。因此,草案自始至终贯彻《决定》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经济建
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
业的基础地位。”
第二,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草案以《决定》和党的
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肯定十四年来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基本政策,贯彻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中央一再明令
取消的规定和做法,草案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对于目前仍然存在但不符合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或者属于改革中尚处于试验阶段一时还拿不准的问题,暂
不作规定;对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改革目标已经明确,目前已经
开始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重大举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以利于今后进一步的改
革。
第三,突出重点。本法是农业的基本法,具有纲领性的特点。因此,草案没有必
要也不可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各方面的问题都详加规定,而只能对农业发展的一
些方向性问题和最基本的政策作出规定,解决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按照草案
规定的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由现行的或者将要制定的单项农业法律法
规来规定。
第四,反映中国的国情、农情,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农业法坚持从中国的
实际出发,解决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农业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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